紹興商標注冊不能含什么
- 作者:管理員
- 發(fā)表時間:2021/11/28 22:29:41
《商標法》規(guī)定,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:
(一)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軍旗、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,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的名稱、圖形相同的;
(二)與外國國家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國家政府同意的除外;
(三)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、旗幟、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經(jīng)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;
(四)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志、檢驗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授權的除外;
(五)與紅十字、紅新月相同或近似的名稱、標志;
(六)具有民族歧視性的;
(七)夸大宣傳,具有欺騙性;
(八)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。
縣級以上行政區(qū)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。但地名有其他含義或作為集體商標、證明 除明商標構成部分外;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繼續(xù)有效。
經(jīng)商標局批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,包括商品商標、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;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,受法律保護。
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、協(xié)會或其他組織的名義注冊,供組織成員在商業(yè)活動中使用,以顯示組織中用戶的成員資格。
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(jiān)督某一商品或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,由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用于其商品或服務,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(chǎn)地、原材料、制造方法、質(zhì)量或其他特定質(zhì)量的標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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